冀州市淮乡北内

村民自治章程

 

199610

 

 

一、             把我村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为使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向深层次发展,把千家万户真正发动起来自觉地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二、             每个村民即有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又必须承担自己的各项义务、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本规定依法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履行自己义务的行动依法进行约束。

三、             凡是发生在本村内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本村社会治安秩序的,应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四、             村委会统一印制“村民社会行为记录卡”由民调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将每个村民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录备案,交村委会存入《村里功过档案》。

五、             本规定已经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交乡政府,乡人大主席备案,每个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并做好监督工作。

第一章   治安管理

一、             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征水、征电、征农机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准。骂街、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者,除承担损失 外,在本村公开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造谣生事,拨弄事非引起纠纷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责令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严禁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查外,按《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予以处罚。

三、             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者,没收非法所得,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村民要积极保护集体财产。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不经村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占用。对强占毁坏者,情节轻微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             严格农作物管理。对于偷摸行为,按偷摸物品的价值,加倍处罚,毁坏他人庄稼,按实际产量的2倍赔偿。

六、             加强畜牧业管理,实行拴养和圈养。因为管理不善,使他人庄稼、财产及人身受到侵害,除作价加倍赔偿外,适当给以经济处罚,犬咬伤他人的,由户主承担医疗费、误工补贴等。

七、             村民要自觉的维护村容村貌的整洁和公路、街道的畅通。不准在大街上堆放柴草、粪便及垃圾,不准在公路上挖沟、放置障碍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按照《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85条之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清除障碍,恢复原貌。

八、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制作烟花、爆竹,不得购买、贮存炸药、雷管等为危险品,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物品,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九、             加强对枪支、警用品的管理。任何村民不准自制、购买、倒卖存放有杀伤力的枪支(包括电击枪、钢珠枪;火药枪)。否则,予以查缴。任何村民不准仿制、穿用公检法等部门的专用服装,违者,予以没收:穿警服冒充司法人员招摇撞骗者,由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             村民不得参加与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犯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者交司法机关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  村邻不得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强行领与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更不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救,违者根据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煽动闹事者,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在墙壁上书写或张贴攻击,谩骂他人的标语、大字报小字报,查实后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十三、  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十四、  不准以隐匿、毁弃、扣押、私拆他人邮件、 电报、信件等。违者,依法惩处。

十五、  村民围攻、殴打、威胁、诬陷、报复乡村干部,造成干部精神、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群众会上作检查,挽回影响。情节恶劣的交公安部门处理。村干部殴打、报复村民,要从严处理,直至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十六、  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通过组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谁单方面激化矛盾,认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  破坏、盗窃电力、通讯、交通设备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严格用电管理,严禁从偷电,不经村委会批准,不得任意安装用电设施。如发现从偷电者罚款50—100元。造成他人损失的,按损失价值处以1—2倍罚款。

十九、  不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摆摊设点、搭棚盖屋,违者按《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85条之规定,罚款50元。

二十、  对偷盗、赌博、拐卖妇女儿童人,流氓、行凶杀人、贪污受贿、超生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检查揭发者,除对举报者保密外,视查后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给予50至200元奖金。

二十一、     对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村民,负伤者,村里给予重奖;英勇献身者,除报请上级追认烈士给予物质奖励外,村中刻碑立转,并对其家属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章   土地管理

一、             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宪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             任何人不准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在栽种果树、烧砖;挖鱼塘、堆坟头等,由村委会或土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

三、             村里新建房屋,必须经个人申请,村民代表讨论,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发放《准建证》才能动工兴建,完工后经镇土管所验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才能取得合法使用权,占用耕地的必须经县以上土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根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之规定责公其退还所占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

四、             村委会按照镇、村规划有权调整村内闲地,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五、             购买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镇土管理所批准,办理使用变更登记手续。

六、             自发给准建证之日起,两年内建见房屋使用的、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宅基地的,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屋户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叫的;五保户外迁户腾出的宅基地;具备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报请县乡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宅基使用证》,由村委会没收宅基使用权。

七、             复核申请条件需要更换宅基使用权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并在一个月内输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主管部门换发宅基等。

八、             村内的两胡同,街道和闲散地,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九、             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依法没收,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0条之规定,每处处以300~500元罚款。

十、             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违法没收或建筑物。

十一、  违法建筑者,接到停建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由土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村民用土地必须到指定地点挖运,不准在村周围及路旁取土,违者截获一小土车罚款五元,1小推车罚款20元,一小拖拉机罚款五十元。因取土破坏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按价加倍赔偿,限期修复,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  村里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不得损害相邻者的利益,违者,责令其停止损害,不听劝阴者,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十四、  对荒废的责任田和分到户的闲散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当年的上交任务仍由原户承担;并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9条之规定交纳荒芜费。

十五、  村民宅基地或责任田地边闹纠纷,先由村委调解,需要乡有关部门调解,由村委会开具有关情况介绍信;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要脱离接触,维护现状不得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第三章   婚姻家庭

一、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娃娃亲、换亲、转亲、禁止借婚姻索要彩礼、财物。

二、             结婚必须输登记手续,男女没有办结婚证而同居为非法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部门强行取缔。

三、             实行晚婚晚育,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男女双方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者为早婚,根据冀州市人民政府(93)1号文件,罚款1000元。

四、             老人不能干涉子女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老人再婚,因干涉子女(老人)婚姻造成严惩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子女必须保证他们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自己,有病及时医治,虐待老人者,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             对父母遗留的财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七、             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不得限制寡妇守寡和待产改嫁。

八、             以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对破旧俗、树新风;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按红白理事会之规定办理。并由红白事理事会监督。影响极坏者责令作出检查,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计划生育

一、             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按时上站参加普查,按乡计生委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镇计生站接受专人人员的各项技术检查和指导。

(1)        凡无故不到者,除交200元罚款外,每拖延一天再罚款20元。

(2)        普查期间,婚丧嫁娶或卧床病人要向站长请假,并交押金100元按指导定日期上站普查;方可退回押金,否则押金便为罚金。

(3)        在外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由村干部负责通知到本人,并交普查押金200元,有一次普查不到则便变为罚金,并继续追究普查,再交押金。

二、             孩育龄妇女,必须采取上环措施(禁忌症者除外),对于年度外出生的育龄妇女,应在产后40天内采取上环术,如暂时不适应的交押金200元,并在期限内上环,否则押金变罚金。

三、             二孩以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必须落实结扎手术(男女结扎均可)对于应扎人员应予交押金2000元,并在期限内作结扎手术,否则押金变罚金,并继续追究手术落实。

四、             坚持拒绝私婚、早婚,对于早婚人员一例处3000元罚金,私婚一例罚款五千元,并限一次交清。

五、             坚持杜绝计划外生育。年度内有一例一胎,二胎计划外生育,对其处以上年度人均一胎纯收入的2.5倍罚款,多胎计划外生育递增加倍处罚。

六、             申报胎生育时间,从举行婚礼仪式之日起,十天内,必须向镇计生委审报,申请指标超过十天罚款200----500元。

七、             一胎、二胎、无证怀孕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八、             凡是以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迁出迁入户口,新生婴儿报销户口,先由镇计生委盖章,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九、             凡是镇计生委给育龄妇女发放的各种证件,必须保存完好,对于不负责任丢失的,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

十、             计划生育要全民动手,全民发动,对早婚和私婚,监举揭发者,经核实无误一例奖励举报人100元,对举报一例计划外生育者,经核实奖励举报人300元。

第五章   林木管理

一、             以植树造林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根据河北省绿化委员会(1992)6号文件,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每人每年种树3-5棵,包载包活,种植不活者,每棵处罚1—2个义务工。

二、             严禁牲畜、儿童损坏幼树,违者对户主每棵罚款5至10元,并责令其补载所损坏树木两倍数量的又数。

三、             对乱砍滥伐,偷盗树木者,除追回原物外,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处以树木价值2-4倍的罚款,补种五倍的幼树。

四、             群众承包土地周围的原有树木,由承包户负责管理,不得随意砍伐,对成材树,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采伐。

五、             严禁在林地放火烧荒,造成火灾,视损失程度予以罚款,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             果树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能进行掠夺性生产。果树被毁、被盗、死亡,由承包人负责如数不栽幼树并保成活

第六章   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路渠等,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包土地者,必须依法按时交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粮油定购任务和乡统筹村提留等款项。

二、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乡统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项,村民每个人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总额,以乡为单位计算,不超过上一年全乡农民人均收入的5%。

三、             对规定的合理负担,寻找借口,拒不交纳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交款项的5%,无理取闹者,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             凡户口在我村的年满18至55岁的男性公民,18至45岁的女性公民,除民办教师,在校学生和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依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酌情增减。

五、             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防汛,农田基本建设,修路,植树,修道渠,修缮校舍等公益事业,一般安排在农闲期间使用。

六、             村民所出义务工如一年高出规定工日,多出部分,由村支付工资报酬,如低于规定工日不足部分,村民须按工值,向村委会交纳现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工者,由村委会批准予以减免,无正当理由不出工者,按工值的二倍处罚。

七、             村民凡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林果、路渠,机井企业,机电设备等都要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

八、             允许责任田有偿转让,也可以让给别人代耕,按年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无论采取何种转让形式,转让费由双方自定,但必须按规定交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等。

第七章   教育

一、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家长必须保证自己的子女入学接受教育。否则,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             村民要人人关心支持教育,树立知识重要的良好风气。

三、             教师批评教育学生,家长无权干涉,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影响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             家长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单毁坏了孩子的一生,还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并使亲属受到精神上的打击和造成家庭经济了损失。

五、             当家长的必须把教育孩子如何做人放在第一位,家长首先要学法懂法,在遵纪守法上做孩子的表率。

六、             要时刻了解孩子在想什么,干什么,并时刻注意他们的一言一行,要及时沟通,正确引导。

七、             丰富家庭生活,让孩子多参加具有特色的有益的各种活动,提高孩子的整体素质,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围绕身边的事,及时向孩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道德意识。

第八章   兵役

一、             凡符合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条件的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主动进行兵役登记,积极报名应征。

二、             对拒绝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村民,要进行思想教育,并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

三、             对军属执行优抚规定,落实优抚政策,按时兑现,烈士军属中劳务紧张的,农忙季村委会组织人员帮助收割、耕种及解决其它困难。

四、             加强国防建设,凡符合条件的村民,应积极进行预备役登记,积极参加民兵活动和军事训练。否则,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农村干部、党员

农村干部赏要自觉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即带头履行干部、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公民,带头克己奉公,反腐倡廉,不准以权谋私和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贪污受贿,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侵占群众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对违反村民管理规定者,要敢抓敢管。

一、             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凡涉及到全体村民的事,必须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章财物管理

一、             建立政务,财物公开制度,设立政务,财物公开栏或利用广播、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九项: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公开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公共事务,干部工资,奖金分配情况;村集体经济和村里上缴各种款项的收支情况,农用物资分配方案和落实情况;各户交售粮棉油及三挂钩物资兑现情况;电费收缴管理情况;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及罚款收支情况;村民建房申批情况;村办企业、果园等承包及合同兑现情况。有关内容每季度张榜公开一次。

二、             村成立五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对村收支事项逐笔审计,进行监督。

附则:

一、             本规定中涉及到经济处罚,须报乡政府审批,并由乡政府出具制式收据。罚没收入用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